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新市)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罗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01时23分许,违法行为人郑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湘FXXXXX小型轿车沿汨罗市新市镇南街由南往北向后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黑色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郑X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43mg/100ml。
以上事实有1.郑X本人的陈述;2.现场照片;3.查获经过;4.驾驶证查询结果单;5.车辆信息;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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