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73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期间,刘×通过在自己手机上下载“狗子28”、“豪门国际”赌博APP后在这两个APP上玩“加拿大28”进行网络赌博,并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网上赌博赢7400元,后刘×从这7400元中通过赌博平台提现6000元至自己卡号为6222033602010502282的工商银行卡内。2025年7月11日,刘×在使用该银行卡转账过程中提示需要线下解控,后刘×前往工商银行解控,并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经调查刘×所持的该工商银行卡于2025年6月13日转入的6000元中有笔钱被公安机关止付和被银行风控,另刘×自网上赌博以来累计输1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转账记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