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白)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白廊*******,现住湖南省资兴市白廊*******。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5时许,黎×忠在白廊镇中洞村灾后重建项目部工地开挖机,其认为统计开挖机的工时有异议,黎×忠到中洞村部项目部找项目经理朱×军进行核实,因双方记录有差异,没有谈好,黎×忠就发火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砸坏朱×军放在桌子上苹果XS MAX手机的屏幕,朱×军被砸坏手机屏幕维修费为498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资料、辨认笔录、手机维修票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