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130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现住江西新余市高新区*******。
  现查明:2023年05月,违法行为人陈X认识微信名为“A.高经理”的网友,对方提出使用其银行卡过账,并给予其一定的报酬。违法行为人陈X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A.高经理”的安排将其名下一张卡号号为621XXXXXXXXXXXX0743的中国XX银行出借给“A.高经理”指定的人员,并提供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配合转账。经查,违法行为人陈X上述银行借记卡出租后被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支付结算,共计接收、转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康XX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向陈X上述尾数为0743的中国XX银行借记卡转入人民币3085元,期间违法行为人陈X获利3000元。 2023年5月30日陈X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拘追逃;2023年5月31日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受害人康XX308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3年6月1日陈X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2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陈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24年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下达《长岳检刑行意[2024]45号检察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微信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清单、谅解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