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18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于2025年6月3日凌晨伙同一个微信名叫“风”的男子(身份暂未查清,在逃)骑摩托车窜至耒阳市灶市居委会附近居民楼楼梯间,由微信名叫“风”的男子实施盗窃电动车,其负责望风,后两人将盗窃来的电动车藏到金山市场附近的巷子里,准备找机会卖出,该电动车为台铃牌电动车,系受害人谷洪文于2025年3月6日以3280元价格购买(物价鉴定暂未作出)。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谢**的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现场指认照片,受害人谷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