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黄龙镇黄龙*******,现住新宁县黄龙镇黄龙*******。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下午17时许,李XX与赵X等四人在新宁县金石镇XX街X栋XX号门面二楼麻将馆打麻将,在打牌过程中,赵X和李XX说:“你打牌很厉害”,李XX也带着情绪和赵X说:“你打牌很厉害”,然后赵X一直在对着李XX说话,李XX没有搭理赵X,接着赵X说:“你是不是生气了”,李XX烦到不想说话,赵X还一直在说,李XX当时又输了钱,认为赵X嘴巴多,心里很不舒服,就从凳子上面起来用手打了一下赵X的头部,赵X帽子被打掉了,当时赵X还手去打李XX,但是没有打到李XX,后面李XX就用手揪起赵X的头发将赵X往地下摔,前后甩了两、三下把赵X摔到地下,导致赵X的头部磕到地板,头部出血。后李XX被人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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