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06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3时许,在娄底市娄星区xxxx医院门诊部门口的马路附近,李x成因滴滴司机不愿意将其送至医院的住院部而发生纠纷,之后滴滴司机在李x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又接了两名新的乘客欲驾车离开,李x成便从车里的后排座位起身去抢了一下车辆的档位杆和一下方向盘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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