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刑)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7时许,张**在株洲市天元区美的时代广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寻找其前夫胡俊杰时,恰巧碰见胡俊杰在湘BG1130的车上跟易××发生性关系,为了泄愤,张**采取了脚踢、扇耳光的方式对易××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易**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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