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韶)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现住韶山乡大坪村胜利*******。
现查明:贺x在2025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在韶山市风景名胜区xxxx附近喊客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一次是2025年6月4日09点41分,贺x在韶山市风景名胜区换乘中心入口的栏杆处采取步行招手的方式拦截了一辆浅黄色的面包车,导致进入换乘中心的道路被阻挡,造成交通堵塞。第二次是2025年7月7日11点17分,贺x在韶山市风景名胜区xx中心场内的道路中间采取驾驶一辆红色的女士摩托车招手追逐车辆的方式拦截了一辆黑色的商务车, 导致该车无法正常通行。第三次是2025年7月11日上午10点25分,贺x在韶山市风景名胜区xx中心场内步行站在车辆行径路线上招手拦截一辆白色小轿车,迫使该车无法正常直行,被迫转弯绕行。第四次是2025年7月12日8时12分许,贺x驾驶一辆红色的女士摩托车在红旗路上招手追逐一辆黑色的越野车,迫使该车停在道路中间。
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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