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锁)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锁石*******,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锁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自2025年以来开始吸食毒品,2025年5月22日,彭*驾车到娄底高铁站接同村的匡威(另案处理)回家,在路上匡威问彭*能不能搞到毒品,之后彭*联系李智辉购买了3500元冰毒,李智辉将毒品送到双峰县维也纳酒店的房间后,他们以“烫吸”的方式将冰毒吸食完。2025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对彭*毛发进行甲基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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