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安)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乘大巴前往临湘市见朋友,见朋友未果后,刘×因气愤起意盗窃,刘×在去往乘车途中,发现铭记烟酒行无人看守,随后进入烟酒店后实施盗窃,刘×从烟酒店内的柜台抽屉内盗走了500元现金后离开了现场,之后违法行为人刘×将盗走的500元用于了自己日常消费。经审讯违法行为人刘×对其盗窃铭记烟酒行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证人证言;2.现场监控视屏截图; 3.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4.现场指认照片;5.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