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30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5时许,在高平镇汽车站停车场内,周英维、谭永发、周乐青、杨尊海、聂维山等人利用扑克以“杀麻纱”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数十名群众围观。陈**为上述赌博人员以微信换取现金方式放账提供赌资并从中“抽水”获利,总计放账7000元,非法获利2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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