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60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步行至郴州市北湖区××北路××高新天地二楼,期间路过“萱子”店门口时,发现店内收银台上放着一部银色的iPhone牌手机,王××随即将该手机盗走,后以41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到了××路一家手机店内。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人陈述,现场照片及监控截图,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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