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黄)决字[2025]第010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下午19时多,胡**因为之前与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社区部分居民有口角等纠纷,认为处理不满意,遂想继续将矛盾激化引起重视,后胡**继续到××社区居民区去,后××社区部门居民围住胡**所驾驶车辆并引发纠纷矛盾,后胡**相继拿出一把菜刀及一个空油桶吓唬威胁他人直到民警到场带离。胡**的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材料、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涟钢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