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吉)决字[2025]第17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吉庆*******,现住新化县吉庆镇尖明*******。
现查明:李XX听说安化县的液化气价格比新化便宜些,其在未取得危险物质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12日上午5时许,驾驶一辆粤L8XXLW长安银灰色面包车携带12个空煤气罐,去往安化县乐安镇“富民液化气站”购买9罐满气液化气,另3个空罐未检验达标未充装液化气。随后,李XX将上述购买的液化气气罐放置在车厢内,驾车返回吉庆镇,在吉庆镇华山村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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