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治)决字[2025]第075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杨梅*******,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杨梅*******。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08时许,杨**以2020年06月份其发生交通事故没处理好为由到宜章县县纪委拖到李XX不准其到办公室上班,并到纪委大厅吵闹,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对杨**进行了批评教育,杨**便没有在吵闹。当天中午11时许,纪委工作人员李XX准备开车外出办事,杨**到宜章县纪委停车场拦住李XX不准其开车离开,后纪委工作人员过来劝阻时,杨**又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向王XX胸部打了一拳。王XX拨打了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柳X、辅警肖XX、成XX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后,劝要杨**不能拦车,有事情到派出所处理,杨**不听劝说继续拦住李XX离开,民警柳X、辅警肖XX、成XX便强制传唤杨**到派出所去的过程中杨**反抗,用嘴咬伤成XX右手大拇指,另外有用手抓伤民警柳X右耳后,并用脚踢了柳X几脚,造成民警柳X、辅警成XX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医院诊断书;3、视频录像;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