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722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润和长郡二期6栋*******。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间,违法行为人曾X伙同违法行为人曾XX、刘X、邹XX在XXXX内,在明知是在帮助诈骗份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然通过使用帮助诈骗份子拨打诈骗电话的“手机口”方式参与;四人共计拨打电话约300个,曾X获利3500余元,曾XX获利1000元,。现查明,其拨打的电话中涉及南京市孙某某被诈骗一案,受害人被骗20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照片、书证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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