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桥)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我所值班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江XX族自X县桥X铺罗X村蒋X国名下一张中国XX银行卡,卡号:6217995650018758XXX在2025年5月27日4时许转入了一笔涉诈资金1400元人民币,经过调查了解蒋X国明知网络赌博是违法行为,并且还把自己的中国XX银行卡(卡号:6217995650018758XXX)跟赌博网站绑定,2025年5月27日蒋X国在该网络赌博APP(XX28)中提现1400元人民币,提现的1400元人民币属于涉诈资金,有诈骗关联案件。
以上事实有1、蒋XX询问笔录;2、银行流水;3、户籍证明;4、关联案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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