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4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吴**因房屋漏水的问题找到楼上饭店经营户罗×理论,吴**与罗×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争吵,吴**双手推了罗×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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