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不决字[2025]第0074号

  违法行为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上午7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郭**在株洲市石峰区**超市内将一条价值10.8元的内裤盗窃,在出超市时被店员抓获现行,后主动归还盗窃内裤,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对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九条,虽有盗窃行为,但无前科,情节轻微,主动消除后果,获得被害人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