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江)决字[2025]第0950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青田*******,现住安化县江南镇青田*******。
现查明:2024年4月份至今,邹XX在安化县江南镇多次通过微信以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总共赢了4205元。
2025年7月10日,邹X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微信流水以及邹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邹**的行为构成赌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邹**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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