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宁公(青)不决字[2025]第0120号

  违法行为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龙田*******,现住:南省宁乡市龙田镇*******。
  现查明2025年6月05日,文××与阳××等人在宁乡市青山桥镇××村六组刘××(已死亡)住宅袁××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10元起注、上不封顶的“摇色子”赌博,后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阳××、魏××的证言及文××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文花农参赌金额小,且主动投案,如实的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花农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