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高潭耒)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先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先农*******。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9时许,旷**驾驶湘D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XX公里XX收费站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旷**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