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澄*******,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澄*******。
现查明:2018年12月21日,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1日,刘×曾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11日21时许,刘×涉嫌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桃江县灰山港镇清江路时被正在进行检查的桃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并对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发情况及受案情况;2、违法行为人刘×如实陈述了其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到案经过,证明了刘×的到案情况;4、刘×的户籍信息,可证明其身份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人车合一照片等可证实刘×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的情况;6、检查笔录、公安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明了刘×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时间和地点;7、公安交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实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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