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95号

  被处罚人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长寿*******,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违法人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湘F×××××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平江县长寿镇×××方向往平江县长寿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长寿镇×××××××路段时,撞上正在执勤的执法人员吴××,造成吴××受伤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陈述与申辩、户籍信息、公安内网查询结果、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