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20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澹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于2020年初伙同高××、胡××(均未到案)从云南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小勐拉地区。2025年06月底的一天晚上周××在缅甸小勐拉地区邵×(未到案)吸食毒品麻古,经检测尿液样本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2025年07月04日晚22时,周××从缅甸小勐拉偷越国边境至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3、现场检测报告书;4、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