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94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16时许,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为湘F×××××的二轮摩托车,由平江县长冲路附近出发,准备前往平江县汉昌街道新汽车站附近。当田××驾驶车辆行驶至平江县百花台路与井墈街红绿灯路口时被我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田××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数据查询比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