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766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阳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心××楼一处公共厕所,趁女厕所内无人之际,进入其中一个隔间准备实施偷拍。在等待一段时间后,受害人陈某进入该厕所旁边隔间准备解手,阳某拿出手机准备进行偷拍,被陈某发现,后陈某报警,当场将阳某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阳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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