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25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崀山镇崀山*******,现住新宁县崀山镇崀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违法人陈××伙同何××、龙××、陈××窜至长沙市开福区,四人商议由陈××提供地点且四人分赃,龙××踩点望风,陈××、何××拉车门实施盗窃的方式,在开福区××小区42栋南盗窃了黑色现代suv车内一条黄芙蓉王香烟及两包和天下散烟,何××独自一人拉车门的方式盗窃黑色奔驰轿车内800元现金,其余三人不知情,经鉴定,盗窃香烟价值450元,盗窃所得香烟四人已抽完,何常强盗窃的800元现金已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何××、龙××、陈××的陈述,报警人黄××、赵××的陈述,到案经过,盗窃现场监控截图,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24年3月7日,陈**因盗窃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4年4月16日,陈**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2024年12月28日,陈**因盗窃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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