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320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8时许,王X英在衡山县开云镇XX村南岳连接线旁的人行道违规摆放流动香摊时,被衡山县XX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XX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工作人员对王X英流动香摊进行查处时,王X英用手抓住工作人员廖XX的衣领约2分钟,期间对廖X兵进行拉扯,阻碍工作人员正常执法。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