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05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3时左右,周X因图财,在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自然和规划局家属楼停车坪内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聂X白色宝马车内的43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周X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