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6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建设*******,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建设*******。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早上6时许,李xx驾驶一辆银白色广汽埃安品牌车牌号湘Lxxxxx在下湄桥三医院xxxxxx充完电后将小汽车离开充电站,因充电站道闸显示需要缴纳5元钱停车费,李xx不愿缴纳停车费用,在拨打充电站道闸显示屏上的电话号码后无人接听的情况下,李xx下车强行将停车场道闸掰坏,导致充电站道闸电机损坏,损失金额为1800元钱。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监控视频相关资料、提取笔录及道闸维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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