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湖南省岳塘区柏丽*******。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时许,违法嫌疑人汪XX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湘潭县易俗河镇XX路附近,对停放在街道路边的车辆主驾驶反光镜张贴涉黄小贴纸,共计380余张。经鉴定,汪XX所粘贴的涉黄小贴纸网站安装APP内的内容属于淫秽物品。另查明:2025年3月5日,汪XX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汪XX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汪**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的作案工具80张涉黄小贴纸进行收缴。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