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青)决字[2025]第029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
  现查明:2025年7月刘XX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上线指派在衡阳市石鼓区西湖公寓2108房从事架设维护使用电信诈骗GOIP设备,帮助诈骗人员与国内被害人进行电话同联系的行为。现场发现11组组装的GOIP设备(22台手机)和电话sim卡200余张。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