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139号
被处罚人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高桥大市场2栋1*******。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康xx等多人在长沙市芙蓉区xxxxxxxxxxxxx附近一个门面房内,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不低于500元;2025年07月08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康xx再次在长沙市芙蓉区xxxxxxxxxxxxxxx附近一个门面房内,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不低于500元。2025年07月11日21时00分许,我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违法行为人唐x、康xx来我所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x、康xx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