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鲤)不决字[2025]第0063号

  违法行为人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5月底的一天,在慈利县零阳街道XXX小区内,樊X与“桥8XX”二人使用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一次。经对樊X毛发毒品检查筛查结果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樊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1之规定应当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因樊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综合以上应当对樊画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