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4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宜*******。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7时许,陈××伙同盘××、周××、邹××在长沙县星沙街××层长沙麻瓜基地麻将馆内利用麻将牌进行单注60元起的麻将赌博时,在明知有人报警后仍待在现场至公安机关到达并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陈××本人及同案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减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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