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江)不决字[2025]第0062号

  违法行为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6时许,陈x尼在乘坐客运班车前往武陵源区方向时,在途经慈利县江垭镇xxx村附近时下车将路边十几株南瓜叶尖摘走,后该土地主人贺x到达现场后与陈x尼协商未果,2025年7月11日9时许陈x尼主动前来派出所要求处理,后贺x来到派出所与陈x尼达成赔偿协议,贺x自愿谅解陈x尼。
  以上事实有1、贺x的询问笔录;2、陈x尼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陈景尼主动消除影响,积极向被侵害人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