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文)决字[2025]第113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在湘雅X医院外科楼12楼胆胰外科医生办公室,与医生张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挥手打了张某某的脸部,导致张某某头部损伤、牙震荡。经两次调解,张某某不接受调解。2025年7月11日,刘某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