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和平*******,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和平*******。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明伙同违法行为人肖×轩驾车至桂阳县培才路东塔幼儿园门口马路,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受害人魏×军白色奇瑞轿车(车牌照:湘L72U63)内的8包蓝芙蓉王香烟、5元现金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明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肖×轩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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