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刑)决字[2025]第0147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7月10日期间,贺XX在明知不能将手机号码出租出借或出卖给他人的前提下,使用其本人和叔叔、母亲及同村邻居办理的手机号码按照上线的指示拨打电话从事催收债务等违法活动,跟上线约定每组号码给其150元,每天拨打一至两组电话号码,变相将手机号码出租给他人,共计呼叫外地号码2778次,呼叫外地号码一千余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