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决字[2025]第1133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龙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4时许,违法人荣X邀约黄X、郑X、李X、肖X、覃X、彭X、宁X、彭X至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X之城北栋22楼X麻将馆店内以玩“德州扑克”方式进行赌博,荣X负责兑换筹码提供上下分服务,戴X负责发牌服务,单次押注金额最低10元。经查,黄X输46350元,郑X输7860元,李X输11980元,肖X输12210元,覃X赢39300元,荣X输14000元,彭X赢4510元,宁X赢2530元,彭X赢21700元,抽水1460元。2025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前科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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