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岭坡乡望峰村,现住东岸街道望龙社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3时50分许,綦×峰从事代驾工作,驾驶客户孟×的一辆车牌为湘AT××××的白色奥迪小车至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的“中粮鸿云”小区15栋地下车库过程中,见孟×放在车内的一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四张),遂见财起意,在停车后交车过程中,将该钱包偷偷拿走先扔在车尾底部藏匿,待孟×离开后,又返回将该钱包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綦×峰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钱包等物);书证(视频侦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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