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槎)决字[2025]第173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曾**驾驶牌照为湘KHK229货的车前往槎溪镇XX村大湾组路段时看到马路边有一只母羊刚生了两只小羊,随即顺手将三只羊偷到了自己的货的车的后排,之后将三只羊运到了自己的养猪场内喂养。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称重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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