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7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02时01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何锐、冯湘婷等人在祁阳市金盆路地段执勤时,查获湘A718SK小型轿车,经初查发现该车驾驶人邓*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邓*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47mg/100ml。 经查:违法人邓*于2015年09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冷水滩区冷水滩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1年02月2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有邓*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前科资料、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