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6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6时,在湘潭市岳塘区霞光山庄北苑B3栋一单元601室,马金昌与前女友罗桢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罗桢现男友刘**听到后与马金昌在卧室门口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随后马金昌与刘**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