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城)决字[2025]第015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于2025年7月7日晚上22时许,在麻阳县高村镇XX市场内XX烧烤店吃夜宵时与该店服务员莫XX发生口角纠纷,2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离开XX烧烤店后,越想越气,遂独自一人回家拿了一把匕首后返回XX烤店找到莫XX,两人刚见面后就凑近挨到一起,随后陈XX右手从裤腰带处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莫XX左侧背部刺伤。陈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截图、提取笔录、到岸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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