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78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违法人员杨X和朱XX等朋友一起在邵东市XX美食城里的一夜宵店里吃宵夜,在吃的过程中,杨X走到夜宵店前面的马路上的一辆红色小车旁边撒尿,胡XX看到之后,便与杨X发生争吵,并相互打了起来。双方都动手打了对方。打了一会儿,胡XX的朋友唐X便过来拉架,杨X的朋友看到杨X与胡XX打架后,朱XX等人也过来帮杨X的忙,其中朱XX用凳子打了胡XX,另外有几个人也动手打了胡XX和唐X。造成胡XX和唐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杨x、朱x超、胡x飞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行政收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