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248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益阳市资阳区
  现查明:2022年3月29日,舒×苏在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 板块发表一篇《湖南律师蔡某伪造代理合同勾结法官王某提起虚假诉讼,诈骗千万元》的帖子,被点击浏览95757次;2022年4月18日,舒×苏在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 板块发表一篇《举报湖南律师蔡某与开福法官王某》的帖子,被点击浏览31541次;2022年5月30日, 舒×苏在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板块发表一篇《请求开福区对蔡某依法调查》的帖子,被点击浏览24890次。舒×苏以网络公开发布的方式以“利益熏心”“极其恶毒”“毒如蛇蝎”等带有贬低性质的文字公开评价蔡瑛,损害了蔡×的人格和尊严,使蔡×的名誉遭到损害,已构成侮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舒×苏的陈述、蔡×的陈述、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公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