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城西)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华容县马鞍社区茶*******。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3时许,张X在位于华容县XXX生态新区XXX小区后门“XXXXXXX”美容院一楼休息时,见到刘X、潘X两人进入美容院二楼包厢,张X误以为两人过来闹事,遂与潘X发生言语摩擦。张X认为潘X在言语挑衅,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恐吓潘X,并从包厢内追逐潘进至美容院门口。 同日17时许,张X主动来所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